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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制度上“终结”中考违法加分政策
选稿:盛源  来源:中国网    2008-4-27 14:40:54   [论坛] [留言]
  在新闻舆论监督之下,深圳金融高管子女中考加分政策终于停止执行,这尽管是维护公民平等权利的必要纠偏,但是这种有违教育公平的地方政策毕竟已经实施了若干年,这些年深圳参加中考的非金融高管子女学生受到的损害事实上已经无法挽回,该项政策对教育公平与社会正义造成的损害更是无法在短时期内得到消弭。

  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所以会出台名目繁多的中考加分政策,说到底是将中考加分当作达到行政与经济目的的一种手段,所以只要地方政府制定中考加分政策权力不能受到有效约束,诸如深圳这样的中考加分政策就难以完全杜绝出台。也正因为如此,尽管当前教育部要求对各地现行招生考试政策中加分政策逐一进行核查有其必要,但是这种立足于媒体曝光与事后清理的办法,难以起到从源头上杜绝有违教育公平中考加分政策出笼之功效。

  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少年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所以各项中考加分政策从理论上说都是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的。尽管出于弘扬社会公德及达致实质性公平的需要,有关法律与政策规定对优抚对象与港澳台子女、少数民族学生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但是既然法律与政策已就确有必要实施加分或降分学生范畴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显然也就没有在此基础上扩大加分或降分学生外延的必要性。各地自行出台中考加分或降分政策,必然会导致加分或降分政策的失控,进而造成中考录取政策的混乱,损害教育公平与公民平等权利的实现。

  另外,从法理上说,任何地方法规与行政规定都须与宪法与法律规定相一致,而各地擅自出台的中考加分政策与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利相背离,所以各地政府根本就没有权力擅自出台超出法律与国家政策规定的中考加分政策,这些中考加分政策本就属于违法出台性质,因而从法理上说原本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所以,对各地擅自出台的有违法律与政策规定的中考加分政策要叫停,对各地自行出台的有关中考加分政策有必要进行清理,同时更要从维护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利,维护法律与政策规定严肃性出发,冻结地方政府自行出台超越法律与政策规定加分政策的权力,依法追究违法出台加分政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从制度上终结各地自行出台中考违法加分政策现象,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教育公平与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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