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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12名学生被认定为高考移民后状告教育部门
选稿:盛源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8-5-12 14:02:53   [论坛] [留言]
  离2008年高考只剩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了,西安市民李华(化名——记者注)仍在为女儿争取一张准考证而四处奔走。

  因“户籍在陕西不满三年”及“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陕不满三年”,陕西省西安市多名高三学生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考移民”并取消了高考报名资格。多次沟通无果后,包括李华的女儿在内的12名学生一纸诉状将西安市招办、灞桥区招办和区教育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恢复他们在陕西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资格。

  4月18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5月4日,考虑到法院处理案件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但高考的时间是固定的,为了避免出现难以弥补的后果,考生家长委托律师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停止执行西安市灞桥区招办作出的取消张某等考生报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先让考生参加高考,再等待法院的判决。

  5月9日,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书面答复,称不接受这一申请,同时告知考生家长,本案将于5月14日开庭。

  据悉,包括此案原告在内,共有88名现籍西安的考生被取消了高考资格。

  离高考不到5个月被取消报名资格

  今年的春节,李华一家过得非常不痛快。春节前夕,她接到电话通知,说正在上高三的女儿被取消了高考资格,原因是“户籍及学籍不满三年”。

  这个消息无异于晴天霹雳,李华家当时就炸了窝。

  “从那个时候到现在,我们家几乎就没有平静过。”李华说,“我丈夫本来就不想落户到西安,这下更埋怨我了。女儿就更不用说,她指责我:‘你干吗要把我们家迁到西安来啊?你毁了我一生。’女儿以前很乖,学习也很好。但获悉这个消息后,她都不想上学了,刚开始是偷偷看电视,现在是明目张胆地看。我们还不敢说重了,说重了,她就质问我们:‘我学习有什么用啊?连考试的资格都没有。’”

  据李华介绍,今年在西安像她女儿这样被取消了高考报名资格的88名学生,分布在西安市灞桥区、莲湖区、碑林区、新城区、雁塔区、长安区、户县等多个区县,原籍分别是四川、重庆、河南、山东、江苏、广东、山西、河北、甘肃、青海、内蒙古、新疆等十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这些家庭落户西安的原因主要有3种:一是投资落户;二是引进人才落户;三是购买商品房落户小城镇。此次提起集体诉讼的12户都是因在灞桥区某小区买房而落户的。

  李华一家2006年在西安买房,2007年迁入户口。她是河南油田的一名职工,还有一年时间就要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她现在居住的小区,外来人口占了一半以上,有不少人和她来自同一单位。“我们在油田工作,流动性很大,一般退休的时候都会选择到大城市购房落户。当初开发商也是看中了我们的这种心理,到很多油田都设了办事处,所以我们油田就有很多人在这个小区买了房子。”

  李华说:“我们买房花去了全家多年的积蓄,不可能不慎重。我们来看房就看了三四次,除了看环境、医院外,也包括咨询孩子上学的问题。当时女儿已经上高一,之前我们也听说过有些地方有落户时间的规定,尽管之前小区已有邻居的孩子刚转来户口便参加了考试,但我们还是不放心,跑到市、区招办咨询。在区招办得到了肯定的答复,说只要政策不变是可以的。我们还不放心,又跑到市招办,市招办答复:不是有红头文件吗?一般不会变,就算有改变,也会提前告知的。所以我们才放心地把户口迁到了西安。”

  除了口头的答复外,让李华他们感到踏实的还有几份红头文件,其中一份是西安市人民政府2001年9月30日签发的批转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凡在县人民政府住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含阎良、临潼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外的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其中就包括“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自建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让他们备感欣慰的是通知还特别指出:“切实保障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原有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履行同等义务。各区县政府及各部门应对其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007年12月,李华等人的子女按规定顺利地完成了报名等一系列程序,并取得了准考证号。不料,1月底,他们却突然获知被取消了报名资格。

  他们在2月底收到的区招办的书面通知上写道:依据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07]28号)精神,在2008年高考报名资格审查中,查明你不符合“在陕常住户口满三年”的规定,现取消你2008年高考报名资格。

  记者经查询后获悉,陕招办[2007]28号文件是2007年11月16日发布的。

  谁该为规章“打架”埋单

  在今天举行的“高考移民”问题法律研讨会上,针对陕西的“高考移民集体诉讼案”,一些法律学者认为,这是国内就高考移民问题发生的第一个诉讼,它在以法律途径解决社会问题方面,是一个好的尝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分析,高考移民的流向,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类是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的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另一类是教育欠发达地区,如海南、青海等。“但不管是哪一类,错不在考生。”张千帆说。

  “为什么‘移民’只发生在‘高考’,考研考博没有这个问题?因为这存在一个各省招生名额分配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说。

  本报社会调查中心曾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89.3%的人认为,目前全国重点大学招生指标的分配是不公平的。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曾宣布要按各省人口数确定招生名额,一时引起广泛关注。

  不过,法学专家认为,这同样解决不了高考移民问题。

  “有差异,就会有流动,除非全国统一分数线——但这对于教育欠发达地区的考生是不公平的。”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说。

  不过,也有人分析,按比例分配的积极意义在于,这将使舆论不再同情高考移民。目前,因为比例分配上的种种不公,一些人认为高考移民有相当的合理性。如果比例分配相对公平的话,高考移民虽难避免,但已不再占领“道德高地”。

  具体到本次诉讼,法学专家一致认为,出现考生最后无处参加高考的情形,最直接的原因在于市、区和省里的规定相互“打架”。

  一直到今年,在灞桥区和西安市的规定中,均指出“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而陕西省的规定则是:“考生本人跟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迁移在陕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后者的表述中,比前者少了一条“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

  一位考生家长说,陕西省高招办在接待她时,曾经问:“你为什么不到我们网站上去看省里的规定?”对此,这位考生家长的感觉是“可笑”:“我为什么要怀疑区一级政府、市一级政府部门白纸黑字的规定?”

  法学专家表示,不管事情最后该由哪一级政府负责,可以明确的是,公民并没有审查各级政府规定是否一致的义务,也不应为此负责并承担后果。

  “尤其是孩子,他们是无辜的,却在面临人生最大拐点的时候遭此打击,连参加考试的资格都被剥夺。现在最迫切需要解决的,不是法理的争论,而是这些孩子的问题。”一位法学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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