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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讲义[3]
选稿:宗和  来源:财考网    2007-4-16 22:42:00   [论坛] [留言]

  第三节 法律行为和代理(新增)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法律行为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等分类方法。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和实质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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