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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行为和代理(新增)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法律行为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等分类方法。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和实质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